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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發(fā)布《通用航空包機運營安全規(guī)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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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民航局發(fā)布《通用航空包機運營安全規(guī)范》。全文如下:

 

  前言

本標準技照GB/T1.1-2009給出的規(guī)則起草。

本標準由中國民用航空局運輸司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民用航空科學技術研究院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民用航空局第二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秉璽、商可佳、熊奎,嚴風碩、唐赫、王鵬、吉文華、牛夏蕾。

  通用航空包機運營安全規(guī)范

 

  1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通用航空包機飛行的基本要求、飛行組織與實施、應急處置措施及其他要求等。

本標準適用于通用航空企業(yè)開展載客短途運輸、貨郵短途運輸(不含危險品運輸)的通用航空包機飛行活動。

本標準不適用于公務飛行的通用航空包機飛行活動。

 

  2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MH/T3010.15民用航空器維修管理規(guī)范第15部分:民用航空器一般勤務規(guī)則

MH5001民用機場飛行區(qū)技術標準

MH/T6005民用航空器加油規(guī)范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通用航空包機飛行 charter flight with genernl aviation

通用航空企業(yè)使用30座(含)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初級類航空器除外)按照與用戶所簽訂文本合同中確定的時間、始發(fā)地和目的地,為其提共的載客及貨郵短途運輸服務。

  3.2

  機組資源管理 crew resource management

機組有效地利用所有可以利用的資源(信息、設備以及人力資源)識別、應對威脅,預防、覺察、改正差錯,識別、處置非預期的航空器狀態(tài),以達到安全、高效飛行目的的過程。

  3.3

  包機方 charter party

與通用航空企業(yè)簽訂通用航空載客及貨郵短途運輸服務合同的單位或個人。

  3.4

  運控員 operational controller

負責組織、安排、保障航空器飛行與運行管理的工作人員。

  3.5

  值勤期 duty period

機組成員在接受合格證持有人安排的飛行任務后,從為了完成該次任務而到指定地點報到時刻開始(不包括從居住地或駐地到報到地點所用的地面時間),到解除任務時刻為止的連續(xù)時間段。

注:在一個執(zhí)勤期內,當發(fā)生運行延誤時,如機組成員能在有睡眠條件的場所得到休息,則該休息時間可不計入該值勤期的值勤時間內。

 

  4基本要求

  4.1運營商

從事通用航空包機飛行的運營商應符合以下要求:

a)取得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具備相應載人類或載貨類的經營運行許可,并具有相應的運行規(guī)范和運行手冊;

b)通過運行合格審定;

c)正式運營通用航空包機飛行前1年內未發(fā)生因人為原因導致人員傷亡的飛行事故;

d)具備充分的責任賠償能力,可切實保障旅客、地面第三人等的合法權益。

  4.2人員

  4.2.1資格資質

4.2.1.1擔任航空器機長的駕駛員應具備所駕駛的航空器要求的資質。

4.2.1.2在型號合格審定為兩名駕駛員的運行中或按照要求需配備副駕駛的運行中,擔任航空器副駕駛的駕駛員應具備其所駕駛的航空器要求的資質。

4.2.1.3航空器維護人員應持有相應專業(yè)和類別的航空器維修執(zhí)照或資格證書。

4.2.1.4航空器勤務人員應具有上崗資格,并應通過相應的工作培訓。

4.2.1.5航空器加油員應符合MH/T6005的相關資質能力要求。

4.2.1.6加油車駕駛員應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yè)資格證。

  4.2.2工作職責

4.2.2.1機長負責航空器飛行前檢查、飛行中操作和緊急處置、飛行后安全報告、飛行記錄登記、航空器配載、艙單制作等航空器安全運行工作。

4.2.2.2副駕駛協(xié)助機長實施安全飛行。

4.2.2.3運控員負責飛行計劃申報、信息備案、天氣演變趨勢和航空器飛行監(jiān)控等飛行運行管理工作。

4.2.2.4航空器維護人員負責航空器的維護、放行、停場交接等工作。

4.2.2.5勤務人員按MH/T3010.15的要求進行航空器地面供電、地面供氣和加水操作,并負責航空器加(放)燃油、航空器客艙和航空器的清潔、行李裝卸以及航空器進出港指揮、停放等保障服務工作。

4.2.2.6客艙乘務員負責客艙服務、安全管理以及應急處理程序實施等工作。

4.2.2.7航空器加油員負責油品質量檢查與監(jiān)控、加油設備檢測與維護、加(抽)油作業(yè)等工作。

4.2.2.8機場地面服務人員負責現(xiàn)場旅客值機與安檢,或者裝載貨物的安檢,為旅客提供上下機指引、行李或貨物裝卸等服務。

  4.2.3其他

4.2.3.1機組宜開展機組資源管理培訓。

4.2.3.2機組應熱悉飛行區(qū)域、機場位置、氣象特征、地形和障礙物類型、最低安全飛行高度、通信程序等信息。

4.2.3.3機組成員身體狀況應符合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

 4.3 設備與設施

4.3.1從事通用航空包機飛行的航空器應符合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條件和技術標準,取得由民用航空主管部門頒發(fā)的航空器國籍登記證、適航證、無線電臺許可證和按有關規(guī)定應當攜帶的其他證件和文件,并處于適航狀態(tài)。

4.3.2運營商應根據載客或貨物運輸情況,選擇合適的航空器機型,確保該機型的適航性、運載能力符合預定用途。

4.3.3航空器上應安裝滿足CTSO-74C(C模式)或CTSO-C112(S模式)規(guī)定的性能和環(huán)境要求的空中交通管制應答機設備。

4.3.4航空器應配備合適的通信、導航設備,保證在整個航線都具備地空雙向無線電通信能力和導航定位功能。

4.3.5安裝在航空器上的應急定位發(fā)射機的數(shù)量應滿足使用要求。

4.3.6從事通用航空包機飛行的航空器與地面調度系統(tǒng)的無線通信頻道應經民用航空無線電管理部門批準。

4.3.7旅客座位數(shù)(不含駕駛員座位)20座(含)以上的航空器,應安裝經批準的旅客廣播系統(tǒng)和機組內話系統(tǒng),分別用于為駕駛艙和客艙提供廣播語音及機組內成員之間的通信暢通。

4.3.8渦噴航空器或旅客座位數(shù)(不含駕駛員座位)10座(含)以上的航空器應在飛行機組成員工作位置上配備經批準的肩帶。

4.3.9實施載客運行的航空器,應裝備經批準型號的手提滅火瓶供駕駛艙和客艙中使用,滅火劑的型號和數(shù)量應適于可能發(fā)生的火情種類。

4.3.10旅客座位數(shù)(不含駕駛員座位)19座(不含)以上的航空器,應裝備經批準的急救箱,并易于客艙乘務員取用,急教箱裝有的物品種類和數(shù)量應滿足使用要求。

4.3.11應確保航空器上不會使用影響航空器通信和導航系統(tǒng)正常工作的便攜式電子設備。

4.3.12安裝在航空器上的儀表和設備應經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批準并始終處于正常工作狀態(tài)。

4.3.13機場應按民用航空氣象設備配備的規(guī)定,配置相應的氣象設備,且氣象設備應符合民用航空氣象設備的技術要求,用于保障整個飛行過程。

4.3.14機場應配置符合MH/T6005要求的加油車。

  4.4 機場

4.4.1用于飛機起降的機場應具有至少一條跑道或起降地帶,跑道或起降地帶的物理條件應滿足航空器正常起飛和著陸要求。

4.4.2用于直升機實施起降的機場,應考慮起降區(qū)域運行環(huán)境條件,運行環(huán)境條件應滿足直升機正常起飛和著陸要求。

4.4.3用于水上起降的機場應符合航空器飛行手冊要求。

4.4.4對于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設施,應按MH5001的相關規(guī)定,設置障礙指示燈和標志。

  4.5 環(huán)境與氣象

4.5.1飛行前,機組成員應了解航路及機場周邊障礙物情況。

4.5.2飛行空域的天氣條件應滿足當日飛行運行氣象要求。

  4.6 人員預防疲勞措施

4.6.1運營商應按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相關規(guī)定和要求,制定通用航空包機飛行疲勞控制制度,并對機組成員的值勤期限制、飛行時間限制和休息要求進行規(guī)定。

4.6.2運營商在為飛行機組成員安排飛行時,應保證每一名飛行機組成員的總飛行時間遵守以下規(guī)定:

a)任何連續(xù)7d內,累計飛行時間不超過40h:

b)任何一個日歷月內,累計飛行時間不超過100h,且在任何連續(xù)三個日歷月內的總飛行時間不超過270h;

c)任何一個日歷年內,累計飛行時間不超過1000h。

4.6.3運營商在為客艙乘務員安排飛行時,應保證每一名客艙乘務員的總飛行時間遵守以下規(guī)定:

a)任何連續(xù)7d內,累計飛行時間不超過40h;

b)任何一個日歷月內,累計飛行時間不超過120h;

c)任何一個日歷年內,累計飛行時間不超過1300h。

  5 飛行組織與實施

  5.1預先準備階段

5.1.1運營商應向相關管制部門提交飛行計劃申請,并與當?shù)毓苤撇块T建立聯(lián)系,運行程序應符合管制部門相關要求;執(zhí)行緊急救護、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緊急任務的,根據任務性質按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5.1.2運營商應根據班次時刻表、航空器情況和機組成員的身體、技術等情況,制定飛行計劃,有條件的可考忠備份的機組和航空器。

5.1.3運營商可自主選擇航點,確定航線,但所執(zhí)飛航線涉及通用航空飛行任務審批的,應按規(guī)定履行報批手續(xù)。

5.1.4運營商應將通用航空包機飛行運營計劃(包括航線、執(zhí)行期限及班次)向所在地區(qū)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備案。

5.1.5運營期間,運營航線、班次數(shù)量發(fā)生變動的,運營商應重新進行備案。

5.1.6運營商應參照公共航空運輸有關編碼規(guī)則自行確定通用航空包機飛行的航班號,并應避免與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已運營航線的航班號重復。

5.1.7旅客座位數(shù)(不含駕駛員座位)19座(不含)以上的航空器,應配備名客艙乘務員,為旅客提供客艙安全及其他保障服務。

5.1.8按照目視飛行規(guī)則執(zhí)行通用航空包機飛行時,運營商應確認已獲得的天氣報告、天氣預報能夠滿足目視飛行規(guī)則最低運行標準。

5.1.9運營商應足額投保乘客責任險和地面第三人責任險等。

5.1.10運營商、包機方及相關機場應為旅客購買個人航空意外保險提供便利條件。

5.1.11運營商應與所使用機場簽訂地面服務保障協(xié)議,確保機場可提供安全、有效的地面服務保障。

5.1.12運營商應與所使用機場或相關責任主體簽訂應急救援保障協(xié)議或其他有效協(xié)議確保在緊急狀況下具備有效的應急救援保障能力。

5.1.13實施飛行活動前,機組成員應熟悉崗位職責,明確責任劃分,主要工作內容應包括:

a)研究起飛、降落和各降機場、航線或飛行區(qū)域有關資料,了解天氣形勢;

b)了解航線或飛行區(qū)域內的特殊飛行規(guī)定;

c)了解飛行航線和飛行區(qū)域的航行通告,并核對所飛航線和飛行區(qū)域的航行資料;

d)研究特殊情況的處置程序和機組的協(xié)作配合;

e)參加或者了解航空器的準備情況。

5.1.14飛行預先準備工作結束后,機長應召集機組成員匯報準備工作情況,并進行檢查落實。

5.1.15包機方將通用航空運輸包機服務轉售的,應與最終旅客簽訂書面協(xié)議,明確涉及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等。

5.1.16包機方應憑單位或個人有效證件與運營商聯(lián)系確認通用航空包機運輸條件,填寫并確認艙單(參見附錄A)的詳細信息。

  5.2直接準備階段

5.2.1運營商應在航班預計起飛前1h~2h,確認旅客到達當?shù)貦C場的時間,并通報保障單位做好飛行前準備。

5.2.2運營商應向機場相關部門提供旅客信息表,組織(或委托)工作人員制作艙單,并與包機方完成旅客交接工作,根據艙單發(fā)放乘機憑證,協(xié)助旅客辦理相關入場手續(xù)。

5.2.3運營商應組織(或委托)工作人員履行旅客登機手續(xù)辦理、安全檢查、行李托運、貨物載運(稱重、固定位置和方式及危險性判定)等程序。

5.2.4運營商應進行航空器載重平衡分析,制作航空器載重平衡表(參見附錄B的表B.1)。

5.2.5機組應了解飛行區(qū)域飛行動態(tài),獲取最新航行情報。通信及導航資料。5.2.6機組應保證航空器滿足最低安全運行要求。

5.2.7機組應辦理飛行任務書(參見附錄B的表B.2)和飛行放行單(參見附錄B的表B.3)等相關手續(xù)。

5.2.8航空器維護人員應對航空器進行起飛前檢查。

5.2.9機長作為飛行任務第一責任人,應聽取航空器維護人員關于航空器準備情況的報告,檢查并接收航空器,在飛行記錄單簽字

5.2.10機長應確認旅客、行李及貨物位置安排合理,保證航空器在起降及飛行中任何時刻重心不超出安全允許范圍。

5.2.11目的地機場、備降機場的管制員應掌提本場天氣演變情況、凈空情況及機場開放或關閉情況,如發(fā)現(xiàn)天氣有變壞趨勢并有可能低于機場運行最低天標準時,及時向機長、起飛機場管制員提供情況。

5.2.12飛行保障部門應做好保障飛行準備工作。

5.2.13以下情況時,不應放行航空器:

a)機組定員不齊,或由于身體、技術等原因不適于該次飛行;

b)未進行飛行前準備,未制定應急處置措施或準備質量不合格;

c)機組未校對該次飛行所需的航行情報資料;

d)機組沒有飛行任務書、飛行放行單、飛行氣象情報、飛行人員執(zhí)照、飛行手冊,航行手冊及其他必需的各類飛行文件;

e)航空器有故障,低于該型航空器最低放行清單的規(guī)定;

f)航空器表面有冰、雪、霜沒有除凈;

g)少于規(guī)定數(shù)量的航行備用燃油;

h)裝載超重或裝載不合規(guī)定;

i)起飛機場低于機場運行最低天氣標準,航線上和起飛機場上空有不能繞越的危險天氣;

j)航線或機場的地面保障設施發(fā)生故障不能保證飛行安全;

k)在禁區(qū)、危險區(qū)、限制區(qū)和機場宵禁的有效時間內。

  5.3、飛行實施

  5.3.1起飛

5.3.1.1運營商應負責監(jiān)督、協(xié)調包機航班的地面保障服務,處理臨時突發(fā)事件,確保各項服務工作順利及航班保障正常。

5.3.1.2運營商應組織(或委托)工作人員做好旅客乘機憑證信息的查驗工作,確認所有旅客及其攜帶物件均已上機后方可起飛。

5.3.1.3運營商應組織工作人員對旅客攜帶的電子設備的使用進行監(jiān)督和管理,確保其不會對航空器運行安全產生干擾。

5.3.1.4機組成員應就該航空器的應急程序對旅客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可通過經批準的錄音播放裝置播放或機組成員直接口述等方式進行,并應確保每位旅客在IE常噪聲水平環(huán)境下能清晰地聽到。安全教育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a)安全帶使用方法及要求;

b)禁止吸煙要求:

c)禁止擅自觸碰航空器的操作系統(tǒng)或其他設備開關的要求;

d)不應在飛行期間拋撒物體的要求;

e)打開出口和離開航空器的程序;

f)滅火設備的位置及使用方法;

8)旅客登機、離機遵守的引導程序;

h)應急救生設備的位置、使用方法及其要求;

i)如果本次飛行涉及延伸跨水運行,所需漂浮裝置的使用和迫降程序;

j)如果本次飛行涉及平均海拔平面高度3600m以上的運行,氧氣的正常和應急使用方法;

k)發(fā)生迫降時,緊急出口的位置及從航空器上撤離的程序。

5.3.1.5貨郵運輸時,機組成員應確保貨物的裝載和固定是以安全有效的方式進行,貨物的緊固方法和打結方法正確。

5.3.1.6實施危險品航空運輸時應遵守國家和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相關要求。

5.3.2飛行中

5.3.2.1當著陸機場、航線天氣低于最低天氣標準時,機長應決定航空器返航或者飛往備降機場,并應及時將決定報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如起飛機場、備降機場的天氣都低于機場的最低天氣標準,或者因燃油不足、機械故障等情況,不能返航或者飛往備降機場時,機長應向相關管制部門報告,選擇條件、設施較好的機場著陸。

5.3.2.2機組應始終保持航空器的定位發(fā)射設備處于正常工作狀態(tài)。

5.3.2.3穿越航路和航線的飛行,機組應明確穿越的地段、高度和時間,穿越時還應保證與航路和航線飛行的航空器有規(guī)定的飛行間隔。

5.3.2.4機組應要求旅客在整個飛行過程中始終系好安全帶,直到“系好安全帶”信號燈熄滅或被告知可以解開安全帶。

5.3.2.5機組應要求旅客全程遵守“禁止吸煙”的規(guī)定。

5.3.2.6機組應要求旅客遵守安全規(guī)定,對號入座,不隨意改變座位。

5.3.2.7運控員應對航空器的飛行情況進行全程監(jiān)控,及時處置不正常情況及緊急情況下啟動應急反應預案。

5.3.3著陸

5.3.3.1機組應與機場塔臺建立聯(lián)系,明確機場符合降落條件,接受機場塔臺的指揮。

5.3.3.2機組應采用燈光提示或語音廣播的方式,提醒旅客解開安全帶的時間,并根據機場塔臺要求開啟艙門。

5.3.3.3運營商應組織(或委托)地面工作人員引導旅客離開航空器,并應避開航空器的危險區(qū)域(如直升機旋翼和尾槳區(qū)域)。

5.3.3.4運營商應組織(或委托)地面工作人員卸載貨物,并檢查行李艙和貨艙是否有旅客遺漏的物品或貨物。

5.3.3.5運營商應組織(或委托)機場地面服務人員應提前做好接機準備工作,引導旅客出站。

  5.4 飛行后

5.4.1運營商應將完整的旅客乘機信息保存至少24個月。

5.4.2應及時做好空域審批文件、航線信息、包機協(xié)議、機場保障協(xié)議等資料的歸檔。

5.4.3應開展飛行講評,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總結當日飛行情況,對完成任務情況、飛行安全及各項保障工作做出正確評價,對發(fā)現(xiàn)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對違反規(guī)章制度的人員進行教育批評。

  6 應急處置措施

6.1運營商應制定相應的應急處置預案。應急處置預案應至少包括組織機構、職責分工、響應程序、應急措施、培訓和演練等。

6.2運營商應制定家屬救援計劃。

6.3運營商應根據實際器要配備應急救援設備《參見附錄C),以備在航空器發(fā)生緊急情況時使用。

6.4在執(zhí)行飛行過程中出現(xiàn)緊急情況時應按應急處置預案執(zhí)行。

  7 其他要求

7.1開辟新的通用航空包機飛行航線前,運營高應組織專業(yè)人員對航線進行安全評估,并根據執(zhí)行任務的航空器性能進行航線分析,確認航空器性能滿足該航線運營的要求后方可實施運營。

7.2包機方應根據相關規(guī)定,在艙單中注明旅客所攜帶貴重物品的清單,遵守國家與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法律法規(guī),如未事先聲明,造成的任何后果由包機方承擔。

7.3在特定區(qū)域(如自然保護區(qū)、人口稠密區(qū))實施通用航空包機飛行活動時,應符合運行區(qū)域航空器最低運行高度、噪音限制、環(huán)境影響等方面的要求。

7.4通用航空包機飛行的行程若為往返行程,則執(zhí)行飛行任務的運營商宜由同一個運營商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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